原标题:情况通报!泰州某商店查获56箱假冒洋河“天之蓝”“梦3”“梦6+”“梦9”
2020年12月,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农村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中,根据群众举报开展调查,联合公安机关成功捣毁一个跨区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团伙。
2020 年11 月至2021 年1 月,嫌疑犯赵某在明知不可添加于食品中的情况下,4 次向刘某购买(共2.4Kg),伙同杭某使用模具将含有的混合物灌装至黄绿胶囊内,赵某另指使陈某使用压片机帮助其使用水果粉生产压片糖果,后由赵某、杭某等人将灌装的黄绿胶囊及压片糖果使用透明塑料袋包装成6、8、9、10粒/袋的减肥食品,并销售给其下线多人,下线元/包进行销售,销售区域涉及江苏、安徽、河南、河北等地。
2021年1月,联合专案组在江苏、安徽、河南、河北同步收网抓捕,抓获嫌疑犯14人,现场收缴原料0.25kg,涉案产品、账册、压片机等生产设备若干。该案已于2021年4月6日移交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固体饮料15190盒,并处罚没合计50.79万元的行政处罚。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泰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叠墅区业主的举报,举报内容称:销售人员以“顶层可封顶”“可封阳台”“可现浇”对购房者进行承诺,样品房按“下叠院子专用封闭,去公用绿化,地面硬质化”“上叠封顶建顶层、露台设楼梯”“阳台内封”进行装修展示。
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立即对该公司叠墅区样板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叠墅区样板房位于3号楼101室和301室,101室为下叠,301室为上叠,下叠院子地面硬质化,院子内四周均是绿化,东侧墙壁有建筑物拆除痕迹。301室为上叠,上叠的顶层为全封闭式,南面、北面、西面三面为墙,屋顶为玻璃,东面为封闭式推拉门,现场未见关于叠墅区的营销性宣传。
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三份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三份合同中都有“特别提示”:内容为“本案1~12栋一楼采用绿篱形式围合区域由一楼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上叠露台由对应上叠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楼栋、楼层业主对此无异议。因楼栋、位置、户型不同,围合区域及露台大小有所差异,业主对此已有明确认知且不得对该区域做改造”。
2021年4月27日,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反映靖江市恒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BOS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其法定代表人孟某不构成犯罪,依法移送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处理。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年后至2019年8月期间生产并销售WB-3(301)支架、UB-20支架、UTS-20台架、WB-120支架(总共合计44187.8元),经博士视听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鉴定均为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及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罚款66000元。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热轧带肋钢筋,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2021年1月,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销售至姜堰某小区项目中的管材情况做检查。经查,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期间,当事人向姜堰某小区项目施工方销售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和PVC管材。销售时当事人提供了4份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验报告和3份国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作为管材的质量证明文件,由施工方予以报监审查。上述检验报告经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和国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均系伪造的检验报告,涉案管材货值合计为26.78万元。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管材构成《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六项所指的假冒伪劣商品,其行为违反《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罚款81000元。
2021年4月28日,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案件线索,通过分析泰州市智慧燃气监管平台充装数据,泰兴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涉嫌用同一气瓶条码为多个钢瓶充装燃气。
经查,当事人通过扫描其他钢瓶条码,为部分因条码损毁丢失而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进行扫码充气操作,自2021年1月起至对当事人单位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当事人通过违规扫描24块条码,进行违规扫码充装操作1524次。当事人为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0元。
2021年3月22日,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姜堰区某食品店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未查见当事人经营的1盒积木玩具(型号:QL0571,生产厂:汕头市澄海区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认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