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无锡人民市政府网公布了无锡生态环境局2022年4月行政处罚名单第二批。无锡市鹏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被处罚在其名单内。
你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规定一案,经本局调查,现已审理终结。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于2022年1月21日对你单位做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你单位自2020年9月通过“精密五金模具、五金配件的生产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至2022年1月21日检查之日止,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对颗粒物进行每年一次的监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评部分复印件1份、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鹏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鹏飞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环评批复意见1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已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并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环罚告字〔2022〕30号),书面告知了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单位所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履行了各项行政处罚告知义务。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陈述申辩称,贵局发现的问题,我司立即进行整改到位,具体措施如下:1.2022年1月19日,我单位联系资质单位做有组织颗粒物的监测,资质单位于1月21日进场采样检测,并于1月24日完成分析,出具相关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治理后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为每立方米1.4毫克,标准上限值为每立方米120毫克,接近无组织排放浓度标准,3月15日,再委托上述资质单位做无组织颗粒物浓度检测,浓度最高点位GI为每立方米0.148毫克,标准上限值为每立方米1毫克,治理成效显著。2.我单位开办时间不长,属机械加工行业。我单位通过内部工艺革新,我们停用了产生颗粒物的干式磨床加工工艺,用不产生颗粒物的湿式磨床加工工艺取而代之,颗粒物产废工段停止运行,客观上不再产生环境影响,我单位理解为能不用及时进行颗粒物监测。疫情爆发以来,我单位长期处在亏损状态,望领导研究后酌情改为以责令整改教育为主,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免除或减少对我司的处罚金额。
我局经集体审议,对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属于规定的减免情形, 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依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2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11%,裁量因子百分值之和为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请你单位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缴纳通知书》规定的十五日内,携带《缴纳通知书》至代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记者 徐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