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6、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意味着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2、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35名(含 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这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依据询价结果,与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这次发行的股票。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这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4、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本次发行不超过 66,623,355股(含本数)。
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新增或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导致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变化或调减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变化或调减。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股份限售期需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减持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因上市公司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6、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将发生变化,但是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7、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8、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8,800.00万元(含本数),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9、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预案已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近三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进行了说明,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上述具体内容请详见本预案“第四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内容。
10、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相关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本预案中公司对本次发行完成后每股收益的假设分析不构成对公司的业绩 承诺或保证,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1、特别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预案“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之“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有关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影响 . 25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 26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行为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案
本预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预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四舍五入造成的。
Ningbo Henghe Precision Industry Co.,Ltd.
2001年 7月 9日(2012年 12月 11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模具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五金产品制造; 家用电器制造;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卫生陶瓷制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机械设备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日用口罩 (非医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
公司长期深耕精密模具、精密零组件产品的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凭借多年经营积累的客户渠道优势、研发创新优势和产能规模优势等,现已成为国内智能家电制造和汽车零部件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的系统方案解决商。近年来,公司围绕模具和精密注塑件核心工艺技术稳步发展主营业务,产品竞争力不断增强,在保持智能家电零部件配套业务稳健发展的基础上,锚定具有市场发展潜力和空间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出智能座舱结构件、执行器以及汽车内外饰轻量化材料等新产品,助力公司拓展业务领域、完善产品体系,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模具和注塑制品是我国基础性产业,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在汽车、家电、通信、医疗、电子电气、轨道交通、精密仪器、家居建材、安防、航天航空、军工等诸多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下游应用领域产业结构逐步转型升级,产品种类更加丰富多样,应用场景持续拓宽,尤其是高端应用领域市场不断扩大,保障了模具和注塑产品的市场需求仍然具有较大的增长空间,行业整体保持稳健、长期向好的基本发展趋势。
3、国家扩大内需产业政策与居民消费升级,推动家电产品新的市场需求 家电行业对改善我国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家电产品智能化、集成化、网联化、数字化水平不断提高,在现阶段存量市场竞争中,结构升级成为新的行业增长驱动力,更新换代和消费升级成为主导需求。
2022年 12月,中央、国务院发布《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强调增加智能家电消费,推动数字家庭发展。并且陆续推出多项指导意见,旨在提高智能家电产品的市场渗透率,扩大消费群体。
家电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将有望催生行业迎来新一轮市场发展机遇,消费应用场景更新和内需扩大也将推动家电产业链上各个环节的技术研发创新和产品创新,形成相互之间积极的反馈效应。
4、新能源汽车保持爆发式增长,为汽车零部件行业发展带来持续增长动力 近年来,在国家产业支持政策和消费补贴政策的双重推动下,新能源汽车在我国的渗透率不断提升,各大传统车企纷纷加大新能源汽车市场布局。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统计,2022年我国新能源汽车的销量达到 688.70万辆,同比增长 95.60%;2023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持续向好,1-11月累计实现产销量分别为 842.6万辆和 830.4万辆,同比分别增长 34.5%和 36.7%,市场占有率达到 30.8%。由此可见,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正保持高增长态势。
2022年 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规划到 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竞争力将明显提高,销量占当年汽车总销量的20%,并在 2030年销量占比达到 40%,2035年纯电动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规模快速增长和持续渗透,催生更多对车辆内饰科技智能化和豪华感的市场需求,为汽车注塑零部件细分市场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慈溪总部生产基地的改扩建和华南总部的新建项目,通过新增产线、引入先进自动化设备以及招募技术与生产人员,全面提升公司在汽车零部件领域的配套生产能力。项目投产后,公司将重点聚焦智能座舱结构件、执行器以及汽车内外饰轻量化材料产品上的技术创新和产能释放,继续巩固和丰富产品体系,优化生产工艺,提升定制化开发能力,满足不断增长的客户需求,为公司拓展汽车零部件业务,进一步巩固市场地位,实现产品发展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公司华南总部新建项目将由全资子公司东莞横河作为实施主体,因公司深圳燕川生产基地拆迁导致产能存在缺口,亟需恢复和建立能够覆盖珠三角汽车产业集群配套能力的产能规模。同时,珠三角是我国新能源汽车智能技术开发的核心集聚区域,汇集了国内多家知名新能源汽车品牌制造基地,也是公司市场开拓的重点区域。公司通过围绕目标客户打造配套生产线,以提升本土化服务优势,拓展销售渠道,提高客户服务响应速度,降低跨区域运输和管理成本,强化综合竞争能力,推动公司发展战略的有力实施。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可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助于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压力,降低财务风险。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张,公司自有资金已不能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资金需求,募集资金能够助力公司现有业务扩张和新产品领域战略布局,抓住下游产业快速发展的机遇,提升公司经营稳定性,并为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盈利提供重要保障,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35名(含 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无确定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35名(含 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本次发行不超过 66,623,355股(含本数)。
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新增或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导致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变化或调减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变化或调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保荐人(承销总干事)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量,调整后发行底价为 P1。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股份限售期需符合《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减持按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因上市公司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8,8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本次发行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 222,077,850股,胡志军、黄秀珠分别直接持有公司66,742,900股及65,972,106股,分别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05%及29.71%,胡志军、黄秀珠系夫妻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比例为 59.76%,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按照本次发行上限 66,623,355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志军、黄秀珠分别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比例为 23.12%及 22.85%,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比例为 45.97%,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在完成上述审批手续之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上述呈报事项能否获得同意注册,以及获得同意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8,8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本项目拟在东莞市谢岗镇建设智能化的精密制造产业园,以积极应对深圳 燕川社区生产基地厂房产线拆迁问题,同时紧跟市场发展趋势,增加产品 应用型研发投入,加速公司在配套珠三角汽车产业集群的市场布局。公司 将在搬迁现有产线的基础上,新建智能座舱精密零部件、执行器和汽车内 外饰轻量化材料专用生产线,扩大公司在汽车零部件领域精密注塑零组件 产品的生产能力,旨在满足目标客户不断增长的产品需求,重点开拓新能 源汽车潜在市场,强化本地化服务能力和市场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
公司生产制造的规模效应,提升注塑产品市场竞争力,推动主营业务的持 续增长。
公司在汽车零部件领域的主要客户为国内知名的品牌车企和大型汽车零部件系统集成商。本项目依托公司在精密模具和注塑结构件方面强大的研发和生产能力,紧跟全球汽车轻量化、智能化发展趋势,加快在客户厂区周边布局,聚焦汽车工程塑料轻量化应用和智能驾驶座舱业务,实现“生产与服务贴近客户”目标,持续满足客户对于产品质量、定制化产品交付以及本地化服务等高标准要求,进而推动与客户更加全面和深度的战略合作,提高客户黏性,并不断开拓优质新客户,巩固现有行业竞争地位,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新能源汽车加速了汽车轻量化和智能化进程并催生了工程塑料在汽车零部件领域应用赛道的发展。目前,以改性塑料为代表的轻量化零部件凭借密度低、性能优和成本低的显著优势,迎合了汽车用材料 “以塑代钢” 的技术发展趋势。
本项目生产的注塑产品能够广泛应用于汽车精密结构件、全塑外饰部件、驾驶台内饰部件、大扭矩车载执行器等,有望随着新能源汽车渗透率的不断提升获得更大的市场空间,持续拓展和完善公司在汽车零部件领域的市场布局。
模具与注塑行业均是支撑国计民生主导产品成形的基础制造业,对下游众多工业制造产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行业发展受到国家的重视。近年来,我国陆续发布多项行业发展支持政策,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具体如下:
2021年 6月,中国模具工业协会发布《模具行业“十四五”发展纲要》,明确指出在“十四五”期间,根据汽车和电子及信息产业两大模具用户行业(二者的需求量约占模具总量的 65%-70%)的未来发展和产业调整,模具行业将围绕(汽车)轻量化制造技术发展(以塑代钢等),积极优化模具产品和模具成形一体化技术的系统化提升,主动进行差异化市场调整,模具产品不断拓展新消费领域,使产能在细分领域不断增加。
2021年 9月,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发布《塑料加工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十四五”期间,塑料加工行业要积极推动产业链协同发展,推进行业优化结构和提质增效,着力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坚持“五化”(即功能化、轻量化、精密化、生态化、智能化)科技创新方向,推动集约化发展。
本项目拟生产的模具和注塑结构件产品将重点应用在汽车工程材料轻量化领域,积极迎合产业发展趋势,围绕高水平、高质量和高效率要求,着力打造制造系统化、服务定制化、工艺替代化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为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我国基础制造业水平贡献力量。
公司以成为产品高精密和轻量化的“智能时代制造者”为使命,通过不断发展高效、低能耗、自动化、数字化及智能化的生产设备,优化生产工艺流程,致力于成为全球精密制造领域的系统方案解决商。本项目建设将有利于进一步统筹和整合华南总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体系,提高对客户的就近配套服务能力,推动新客户开发与华南地区市场拓展计划,巩固行业竞争地位和品牌影响力,助力公司发展战略布局。
本项目建设由东莞横河实施,项目总投资金额为 38,657.19万元(含深圳生产基地搬迁设备 376.84万元及相关安装运输费用),拟使用募集资金 38,200.00万元。本项目建设投资估算如下:
横河精密已与东莞市谢岗镇人民政府签署了《谢岗镇横河集团华南总部项目投资协议》,对项目建设规划进行了约定,东莞市谢岗镇人民政府同意出让位于谢岗镇稔子园村、赵林村的土地,总用地面积 18,491.75平方米,约折合 27.74亩。该土地的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
本项目拟依托公司慈溪生产制造基地现有建设基础,针对目前产能不足、 设备老化等问题,引进先进的生产制造设备及自动化系统,对现有生产制 造流程进行自动化升级,提高智能化水平,扩建智能座舱精密结构件和执 行器产品产能,提升对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的配套能力,可有效推动公司产 品进一步实现“降本增效”,同时提升产业链的自主可控能力及对下游客户 的产品交付能力,从而有效提升注塑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动主营业务的 持续健康发展。
近年来,公司重点布局的智能家电、汽车零部件等下游产业均提出了“降本增效”的发展理念,对公司产品价格、品质以及柔性化生产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为持续保持市场竞争力,巩固现有行业地位,公司亟需通过本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推动现有生产流程的自动化升级,优化生产数字化管理,扩大优势产品的生产能力和定制化水平,全面提升生产效率、质量稳定性和节能降耗,提高良品率和规模效应,不断满足下游客户新的需求。
目前,行业经营模式按照价值链层级可具体分为“基础产品”、“基础产品+增值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三种,其中,在“整体解决方案”模式下,公司需要在客户产品早期论证阶段即深度参与,充分利用自身强大的产品设计和模具开发能力对客户的产品方案提供优化建议,具备提供 ODM产品的能力。
作为国内领先的精密模具和精密零组件厂商,公司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价值链不断升级的各个阶段,并努力成立全球精密制造领域的系统方案解决商,持续完善产业链的一体化布局。目前公司在智能家电业务领域已基本实现 ODM生产能力,但该部分产能相对较小,对公司整体收入贡献有限。
未来,随着本项目的实施,公司有望进一步强化整机的自主装配能力,拓展ODM产品类型和应用场景,增强 ODM产品交付能力,从而有效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项目拟生产的产品主要应用在汽车零部件领域。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新能源汽车的消费热度持续提升,下业迎来了高速发展时期。同时,凭借下业的快速发展和技术更替,市场也在不断创造出更多的消费需求,进而带动整个产业链发展。因此,下游产业的市场需求持续旺盛,将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公司凭借对模具强大的设计开发能力和注塑产品高效的生产制造能力,经过长期的深耕与积累,树立了行业知名的品牌形象,成功搭建了立足国内、面向全球的营销网络体系,开拓了国内外众多知名客户,并与客户保持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随着产品应用场景和客户类型的不断开拓,新增的市场需求将有效消化本项目产能。同时,经过持续优化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将有助于公司继续深化客户合作,提供更具性价比的产品,满足客户“降本增效”目标,推动公司价值链升级,为本项目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本项目建设由横河精密实施,项目总投资金额为 16,098.49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16,000.00万元。本项目建设投资估算如下:
本项目拟建设地点系在横河精密总部原有厂房土地上,具体地址为溪市新兴产业集群区宗汉街道新兴大道 588号。横河精密将对现有厂房进行装修改造以满足项目要求,不涉及新增用地或厂房的情形。
本次募集资金中拟使用 4,6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公司在综合考虑现有资金情况、实际运营资金需求缺口,以及未来战略发展需求等因素后确定本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规模,整体规模适当。
目前公司整体业务规模持续扩大,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57,816.78万元、69,601.71万元、66,803.86万元和49,941.03万元,2020年度-2022年度年均复合增长率为7.49%。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张,公司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对流动资金需求逐步增加。
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为公司补充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有效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为公司业务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对于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实现战略规划具有重要意义。
为充分把握下游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机遇,实现公司业绩持续发展目标,近年来公司在智能座舱精密结构件、智能座舱执行器以及汽车轻量化材料应用领域持续加大技术投入,新增和扩建生产线,不断丰富产品体系,逐步落实产品发展战略。随着公司战略布局的深入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品试验、市场推广等各个环节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公司有必要保持充足的营运资金以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
近年来,受国际贸易摩擦、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公司经营既要应对各种不确定因素,也要积极把握有利的发展机遇,因此公司有必要保证营运资金充足。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进一步优化公司的财务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流动性指标,降低财务风险和经营压力,增强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公司本次发行的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的相关产业政策和行业现状,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是公司经营和发展、实现公司战略的客观需要,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方案切实可行。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公司将使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于谢岗镇横河集团华南总部项目、慈溪横河集团产业园产能扩建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持续优化公司主营业务结构,夯实产品市场竞争力,有效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能力,进而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但募集资金使用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未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预计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但从长期来看,这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提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和市场地位,从而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和持续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实力,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费用后将投资于谢岗镇横河集团华南总部项目、慈溪横河集团产业园产能扩建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迎合市场需求、顺应公司发展战略,系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升级和拓展。这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不涉及对公司现有资产的整合,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及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这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将相应增加,股东结构也将相应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这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股东结构及持股比例将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而调整公司的高管人员。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仍为精密模具、精密零组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如下: (一)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带来积极影响。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水平和财务风险将有所下降,资产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增强公司资产结构的稳定性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但募集资金使用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未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存在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的风险。但从长期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和市场地位,从而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和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间,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较高;随着项目建成并运营成熟后,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预计将逐渐增加,公司现金流量状况将得到进一步优化。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同业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将更趋合理,抵御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时,除本预案提供的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近年来,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带来了全球供应链不稳定性,再加上全球通货膨胀问题,导致发达国家经济增长滞涨,新兴国家增长势头放缓。未来,若国内外经济增速持续放缓甚至衰退,宏观经济波动可能导致注塑产品及精密模具下游市场需求萎缩,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汽车零部件领域相关投资也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公司的募投项目也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塑料粒子、钢材等属于大宗商品,原材料采购成本占营业成本比重较高,原材料价格变化对公司毛利影响显著。大宗商品价格波动以及原材料市场供需情况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原材料价格波动可能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20年度至 2022年度,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占比分别为 64.38%、59.23%和 66.86%,客户集中度较高,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化,或者主要客户的产品结构调整导致其对公司产品的需求量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现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对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随着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可能继续增加,若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出现其他无法收回的情形,则可能增加公司的营运资金压力,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和经营业绩。
2020年末至 2022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8,643.65万元、20,864.24万元和 21,452.58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7.68%、18.94%和 18.88%。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公司存货规模可能会继续增加。较大的存货规模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速度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降低资金运营效率,甚至可能出现存货减值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成果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投资项目虽然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期间宏观政策环境的变动、行业竞争情况、技术水平发生重大更替、市场容量发生不利变化等因素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较大影响。此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募集资金未能按时到位、实施过程中发生延迟等不确定性事项,也会对募资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益带来较大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需要时间,项目经济效益完全释放尚需要一定的周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尚未完全体现之前,公司的收益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股本规模的增长幅度,从而存在导致短期内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创业板市场挂牌上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务前景,同时也受经济周期、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国家重大经 济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供求关系变化以及投资者心理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由于以上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可能导致公司股价发生波动,进而可能给投资 者带来投资风险。
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能否通过上述程序,以及最终取得注册的时间、获得注册的发行方案存在不确定性,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审批风险。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未来三年是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时期,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力支持,因此公司将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注重股东回报。未来三年,将继续扩大现有优势产品的生产规模、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积极寻求产业并购机会,董事会认为未来三年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公司计划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此外,针对现金分红占当次利润分配总额之比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比例: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前文所述之“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若公司快速成长或者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薄的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公司将根据自身真实的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变更股利分配政策,必须 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但公司 保证现行及未来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并经 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 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有关制定或修改利润分 配政策的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 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 部监事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 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 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2021年 4月 29日,公司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的总股本 221,993,20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80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7,759,456.64元,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
2022年 5月 19日,公司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的总股本 222,139,53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80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7,771,162.48元,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
2023年 5月 19日,公司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的总股本 222,122,3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80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7,769,790.40元,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
2020年度、2021年度和 2022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实施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