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建造项目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有必要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投产运用”的规则。依据《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背本条例规则,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未建成、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建造项目即投入出产或许运用,或许在环境保护设备检验中招摇撞骗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许生态损坏的,责令中止出产或许运用,或许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封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则,你公司有要求举办听证或陈说和申辩的权力。如要求举办听证,可在接到本奉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如要求陈说和申辩,可在接到本奉告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逾期未提出听证或进行陈说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抛弃听证或陈说和申辩的权力。